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332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士豪、郁之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91,3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後,尚應補繳7,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