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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38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游芯瑜

原告
雷沃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義智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麥恭銘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12樓之15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㈡查報系爭房屋之115年度課稅現值及市價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

㈢被告麥恭銘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原告應具狀陳明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75,500元之計算式,是否包含水、電、管理費共11,240元在內。

三、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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