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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47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張浩銘

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告
江本善地政士即邱德勤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6,439元(按: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之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000元。㈡提出民事起訴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萬7,138元 1 利息 2萬6,196元 113年1月27日 115年4月16日 (2+80/365) 16% 9,301.37元  小計       9,301.37元 合計 3萬6,4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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