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529號
- 原告
-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伯龍
- 訴訟代理人
- 余秉珩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及裕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萬9,2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雄補字第152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及裕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萬9,2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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