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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6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周子宸

原告
張智詠
法定代理人
邱淑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起訴固主張被告加入訴外人孫銘瞬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並依指示領取人頭金融帳戶資料包裹予詐騙集團用於詐欺取財行為,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受有財產損害,惟被告領取包裹行為,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7061號、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358號案件認定與原告受有財產損害部分無關(即被告不在參與詐欺原告犯行之共同正犯範圍內),是本件原告主張受有損害部分,非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所定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範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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