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680號
- 原告
- 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雄補字第168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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