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788號
- 原告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被告
- 林士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分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00元。惟按民國(下同)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17萬3,130元,及其中12萬4,955元自110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6月28日止(見起訴狀本院收文章戳)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26萬7,39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500元,尚應補繳2,2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