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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81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賴文姍

原告
陳宜如
訴訟代理人
林佩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順堯等2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計算式:30,000+100,000=13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經聲請訴訟救助倘獲准許(本院受理案號:115年度雄救字第31號),依法得暫免繳納裁判費。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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