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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20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黃宣撫

原告
科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孟宗
被告
緯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資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但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5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5,68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送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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