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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24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張浩銘

原告
賴永榮
被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持有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637號裁定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是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計算至本件起訴日前1日止之利息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萬6,93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40萬元 1 利息 36萬2,270元 109年3月7日 115年1月1日 (5+301/365) 15.02% 31萬6,936.82元  小計       31萬6,936.82元 合計        71萬6,9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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