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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25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張浩銘

原告
楊枝青
訴訟代理人
張嘉仁律師
被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安定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持有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645號裁定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第2項請求被告不得執114年度司票字第10645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原告訴訟目的皆係阻卻強制執行程序,未逸脫終局標的範圍,均係排除被告行使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及利息債權。是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計算至本件起訴日前1日止之利息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5,33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3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90萬元 1 利息 90萬元 114年4月24日 115年1月15日 (267/365) 16% 10萬5,336.99元  小計       10萬5,336.99元 合計        100萬5,3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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