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256號
- 原告
- 楊枝青
- 訴訟代理人
- 張嘉仁律師
- 被告
-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安定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持有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645號裁定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第2項請求被告不得執114年度司票字第10645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原告訴訟目的皆係阻卻強制執行程序,未逸脫終局標的範圍,均係排除被告行使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及利息債權。是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計算至本件起訴日前1日止之利息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5,33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3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90萬元 1 利息 90萬元 114年4月24日 115年1月15日 (267/365) 16% 10萬5,336.99元 小計 10萬5,336.99元 合計 100萬5,3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