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27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黃宣撫

原告
嬉港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心虹
被告
瓏山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忬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0,368元(按: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988元,扣除已繳之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22,488元。㈡提出民事起訴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49萬6,917元) 1 利息 1,049萬6,917元 114年12月3日 114年12月4日 (2/365) 6% 3,451.04元  小計       3,451.04元 合計        1,050萬368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5年度雄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