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342號
- 原告
- 冠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云菡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展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萬9,5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於起訴狀記載原告為「冠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惟具狀人簽名欄卻未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章,請併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檢附委任訴訟代理人為林博聰之委任狀,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