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349號
- 原告
-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凱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士益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雄補字第34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士益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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