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417號
- 原告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上旗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漢堂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21473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5年1月15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9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