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612號
- 原告
- 朱清松即宏達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財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120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31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