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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707號

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張茹棻

原告
許敏鴻
訴訟代理人
林采彤律師
被告
潘幸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高雄市鳳山區文山段865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000分之81)及其上同區段641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段000○0號8樓房屋,下與前揭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2分之1辦理過戶登記至原告名下等語,關於系爭不動產價額,其中土地部分按民國115年公告現值計算、房屋部分按最近一年房屋稅課稅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6,581元【計算式:(1652.00平方公尺×20000分之81×77,252元+516,300元)×1/2=516,5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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