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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82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黃宣撫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莉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核發115年度司促字第2451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3月7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38,248元,及自114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2月4日止(見支付命令聲請狀尾之電子遞狀日)之利息、違約金,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44,95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65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3萬8,248元) 1 利息 13萬8,248元 114年10月26日 115年2月4日 (102/365) 16% 6,181.39元  2 違約金 13萬8,248元 114年11月10日 115年2月4日 (87/365) 1.6% 527.24元  小計       6,708.63元 合計        14萬4,9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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