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976號
- 原告
- 徐穹宇
- 被告
- 古承洧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撤銷調解之訴,足使原調解成立內容失其效力,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乃係將調解成立內容,予以撤銷之形成權,如該調解內容所涉及者為財產權即屬財產權之訴訟,應以原告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核徵裁判費(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2號研討結果參照)。經查,原告起訴求予撤銷本院115年度雄司偵移調字第303號調解筆錄(下稱系爭調解筆錄),依系爭調解筆錄第1條記載,原告願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3頁),可知原告請求撤銷系爭調解筆錄倘獲勝訴判決,即可免除原告對被告所負10萬元金錢給付債務,亦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10萬元,是依前引說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