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976號

撤銷調解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賴文姍

原告
徐穹宇
被告
古承洧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撤銷調解之訴,足使原調解成立內容失其效力,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乃係將調解成立內容,予以撤銷之形成權,如該調解內容所涉及者為財產權即屬財產權之訴訟,應以原告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核徵裁判費(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2號研討結果參照)。經查,原告起訴求予撤銷本院115年度雄司偵移調字第303號調解筆錄(下稱系爭調解筆錄),依系爭調解筆錄第1條記載,原告願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3頁),可知原告請求撤銷系爭調解筆錄倘獲勝訴判決,即可免除原告對被告所負10萬元金錢給付債務,亦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10萬元,是依前引說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5年度雄補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