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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醫簡字第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林育丞

原告
林淑美
原告
兼 上
送達代收人
郭德昌
被告
黃清濱 址台北市○○區○○○路○段00號6樓0

方耀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調查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5月2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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