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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五九一號

清償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五九一號

原告
晶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爭執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一日在原告公司擔任經理職務,到職時與原告簽訂保證書,約定:公司職員之友人至原告公司消費簽帳時,需由職員在帳單上背書負連帶清償責任,嗣被告友人即訴外人潘政治於八十八年四月間至原告公司消費,宴後要求簽帳,被告亦依原告公司規定,於簽帳單上背書負連帶清償責任,嗣經原告向潘政治請求付款時,潘政治即交付面額新台幣九萬五千四百元之支票予原告,詎支票屆期未獲支付,原告乃自被告薪資扣抵,扣至被告離職時,尚有三萬五千五百四十五元債權未獲滿足,爰依兩造簽訂之保證契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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