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三八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三八二號
- 原告
- 金福林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衛左邦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三八二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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