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六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駿碩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六二五號 上 訴 人 駿碩實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 訴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