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一八七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一八七五號
- 原告
- 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莊孝襄律師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李定國
- 被告
- 戊 ○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究應循普通訴訟程序抑或依行政訴訟程序為之,則由立法機關依職權衡酌訴訟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等而為設計。我國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係採二元訴訟制度。除法律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