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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一六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一六七號

原告
振億順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即進溢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零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四、五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汽車零件材料數批,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四萬四千四百七十元,加計百分之五之營業稅額,共四萬六千六百九十三元,被告迄今雖給付原告三萬三千六百三十九元,惟尚有一萬三千零五十四元未給付原告,為此,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一萬三千零五十四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等語。其對被告之抗辯則稱:雙方買賣汽車零件,並無保固期間之約定,且被告於交貨約半年後才通知水箱有問題,無法證明係水箱之瑕疵所造成,另稅額部分亦無計算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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