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一六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一六七號
- 原告
- 振億順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即進溢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零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四、五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汽車零件材料數批,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四萬四千四百七十元,加計百分之五之營業稅額,共四萬六千六百九十三元,被告迄今雖給付原告三萬三千六百三十九元,惟尚有一萬三千零五十四元未給付原告,為此,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一萬三千零五十四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等語。其對被告之抗辯則稱:雙方買賣汽車零件,並無保固期間之約定,且被告於交貨約半年後才通知水箱有問題,無法證明係水箱之瑕疵所造成,另稅額部分亦無計算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