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五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五九一號 原 告 晶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一日在原告公司擔任經理職務,到職 時與原告簽訂保證書,約定:公司職員之友人至原告公司消費簽帳時,需由職員 在帳單上背書負連帶清償責任,嗣被告友人即訴外人潘政治於八十八年四月間至 原告公司消費,宴後要求簽帳,被告亦依原告公司規定,於簽帳單上背書負連帶 清償責任,嗣經原告向潘政治請求付款時,潘政治即交付面額新台幣九萬五千四 百元之支票予原告,詎支票屆期未獲支付,原告乃自被告薪資扣抵,扣至被告離 職時,尚有三萬五千五百四十五元債權未獲滿足,爰依兩造簽訂之保證契約法律 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