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五三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五三二號
- 原告
- 四方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單文程律師
- 被告
- 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豪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因確認債務關係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豪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被告丙○○○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伍佰元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五 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