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三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三八二號 原 告 金福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衛左邦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唐照明 右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清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