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五二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五二七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祖裕 律師
被告
萬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 律師
複代理人
王家鈺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十六張,面額共新台幣(下同)九百八十萬五千七百元之支票,該支票係被告透過訴外人丙○○向伊借款而交付,該支票均係原告與丙○○等與被告負責人乙○○自八十五年底起金錢往來之憑證,不斷換票、延票而來,請求延票期間在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退票後,八十九年四月二日之前,並非在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始同時簽發並一次交付向丙○○調現,且依票據法第十三條規定,被告亦不得以其與訴外人丙○○間之抗辯事由對抗原告,而原告自存戶內提領現金交付被告或由丙○○轉交被告者至少九百萬元以上,原告亦非惡意取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