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五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丑○○、甲○○
-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丙○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五三九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送達代收人 陳天德 訴訟代理人 吳芝瑛律師 被 告 丙○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公司因辦理銀行放款業務而執有由被告丙○建設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所簽發,被告甲○○、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乙○公司)、子○○、丁○○、辛○○、壬○○、己○○、庚○○、戊○○、癸 ○○背書之支票一紙(付款人、發票日、票據號碼、金額、提示日詳如附表一) ,經按期提示後,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屢經催索迄未獲給付,是前述被告等 自應分別負擔發票人及背書人償還票款之責等語。被告則未提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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