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八二О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八二О號

原告
安明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玉玲
訴訟代理人
蘇程
被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因原

告為訴之追加,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折合銀元柒萬陸

仟伍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貳仟貳佰玖拾捌

元,扣除原告原先繳納新台幣壹仟叁佰捌拾叁元,尚有新台幣玖佰壹拾伍元尚未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黃麗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法 官 古振暉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