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八二О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八二О號
- 原告
- 安明藥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譚玉玲
- 訴訟代理人
- 蘇程
- 被告
- 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因原
告為訴之追加,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折合銀元柒萬陸
仟伍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貳仟貳佰玖拾捌
元,扣除原告原先繳納新台幣壹仟叁佰捌拾叁元,尚有新台幣玖佰壹拾伍元尚未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黃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