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八二О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八二О號
- 原告
- 安明藥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譚玉玲
- 訴訟代理人
- 蘇程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