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九六六號

代位請求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九六六號

原告
甲○○○岡德工程行
被告
鴻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宏
被告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獻玉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律師

右當事人間代位請求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攬訴外人鋇泰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鋇泰公司)廠房辦公室新建工程,被告聯鋼公司將部份工程轉由被告鴻仁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鴻仁公司)承包,被告鴻仁公司再將其中鋁製隔間工程轉由原告承包,工程款三十九萬元,原告已完成上述工程。詎料被告鴻仁公司至今仍未給付原告工程款,且怠於向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