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一九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一九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丑○○即辰○○醫院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康宇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右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尤秀鈴律師
- 複代理人 李昆南律師
- 被 告 卯○○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戊○○
- 訴訟代理人 子○○
- 戌○○
- 被 告
- 即反訴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癸○○
- 訴訟代理人 庚○○
- 被 告
- 即反訴原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未○○
- 同右
- 訴訟代理人 淩韻堯
- 被 告 乙○○○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己○○
- 訴訟代理人 丙○○
- 被 告 中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南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壬○○
- 訴訟代理人 丁○○
- 被 告 甲○○賃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午○○
- 訴訟代理人 申○○
- 被 告 酉○○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寅○○
- 訴訟代理人 巳○○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