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保險小字第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乙○○
- 當事人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保險小字第二一號 原 告 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計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柒元整,除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外,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二十一時零五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ZA─八六六號營業自小客車,沿高雄市前鎮區○○○路由北往南方向行 駛,於行經該路與民權二路交岔路口左轉往東駛入民權二路時,因超車不當,撞 毀原告所承保由訴外人朱蘇月金所駕駛之車牌號碼S七─一三九一號自小客車( 所有權人為舜倡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送修支出新臺幣(下同)一萬零一百 七十元(零件部分八千五百七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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