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四一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四一一號

原告
乙○○○○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

左: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係「昱緯通訊器材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乙○○○○材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四一一號案件,起訴之原告係為乙○○○○材企業有限公司,本院就本案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其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之部分誤載為「昱緯通訊器材企業有限公司」,顯然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四…」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