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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四二八號

給付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四二八號

原告
丙○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振安
被告
郡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叁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法 官 古振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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