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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ОО號

給付報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ОО號

原告
乙○○○○福億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己○○即昇旺企業社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間與原告簽訂傭傭契約,由原告派出挖土機一部及操作人員一名,至己○○向被告戊○營造有限公司於國道第二高速公路後續計劃即關廟交流道連絡道路182線19K+900、22K+920段拓寬改善工程工地施工,原告依約完工後被告竟未給付僱傭報酬金新台幣(下同)三十六萬七千八百三十三元(下稱系爭報酬金),原告遂向鈞院訴請己○○給付系爭報酬金(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五九二號),並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聲請假扣押,業經鈞院裁定准許(八十九年度全字第四八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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