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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四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丁○○、乙○○

  • 原告
    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丙○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四九五號 原   告 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向原告購買閥類設備一批,原告 已於同年六月十五日前交貨完畢,而原告提供之產品於交貨前,並均通過總業主 即匯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橋公司),次業主即韓商三星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三星公司)及被告在原告公司四方面檢驗合格後,始得送往工地進行安 裝,足證原告提供之商品完全符合約定,至於被告所稱油漆剝落並非保固範圍, 且工地位於台中港西碼頭海邊,油漆剝落亦屬正常現象,被告自不能推諉拒付尾 款,現被告尚積欠總價之佰分之二十即新台幣(下同)三十七萬零二十元(含佰 分之五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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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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