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五二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五二二號

原告
汎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佰分之陸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執有由案外人周坤川發票,被告丙○○○股份有限公司為背書人,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金額為十四萬一千七百九十七元,付款人為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之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五…」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