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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六九七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蔡廣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六九七號

原告
甲○○
被告
九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泰
訴訟代理人
黃守中

右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二月六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蔡廣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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