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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一九號

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李麗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一九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丑○○即辰○○醫院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康宇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尤秀鈴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昆南律師
被   告 卯○○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子○○
戌○○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未○○
同右
訴訟代理人 淩韻堯
被   告 乙○○○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中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南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賃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午○○
訴訟代理人 申○○
被   告 酉○○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訴訟代理人 巳○○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  日

法 官 李麗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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