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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勞簡字第二七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勞簡字第二七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盧永輝律師
被告
甲○○即佳旺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黃宏綱律師

        呂富田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伊自民國(下同)八十五年間起至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止,受僱於以借用被告蔡佳旺之「佳旺工程行」之名義向外競標工程及雇用工人之訴外人趙志誠,惟原告薪資所得由被告製作各類所得扣繳暨扣繳憑單向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苓雅稽徵所申報,原告在被告佳旺工程行之名義下工作,自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止,被告共積欠原告工資三十萬零二千七百元,扣除保險費四萬七千元,尚欠二十六萬一千七百元,為此請求判令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二十六萬一千七百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則以:原告自民國八十五年間起即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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