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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一六號

給付電話費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一六號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銓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佩娜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捌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爭執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銓明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日向原告申請登記使用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號等十四支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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