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四一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四一一號
- 原告
- 乙○○○○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
左: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係「昱緯通訊器材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乙○○○○材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四一一號案件,起訴之原告係為乙○○○○材企業有限公司,本院就本案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其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之部分誤載為「昱緯通訊器材企業有限公司」,顯然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