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四二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四二八號
- 原告
- 丙○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振安
- 被告
- 郡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叁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四二八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叁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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