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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九八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李麗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九八七號

原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勝弘
被告
太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陸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中   華   民   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七  日

法 官 李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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