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小字第四О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四О五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總統眼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進隆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參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三項得予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四О五號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參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三項得予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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