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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小字第四О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甯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四О五號

原告
甲○○
被告
總統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隆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參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三項得予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載明下列各款之上訴理由(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甯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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