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小調字第二三О七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周志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小調字第二三О七號

原告
甲○伯爵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明賢

右原告與被告蔡燕惠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周志賢

書記官 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小調字第二三О七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