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О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ОО號 原 告 乙○○○○福億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己○○即昇旺企業社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間與原告簽訂傭傭契 約,由原告派出挖土機一部及操作人員一名,至己○○向被告戊○營造有限公司 於國道第二高速公路後續計劃即關廟交流道連絡道路182線19K+900、 22K+920段拓寬改善工程工地施工,原告依約完工後被告竟未給付僱傭報 酬金新台幣(下同)三十六萬七千八百三十三元(下稱系爭報酬金),原告遂向 鈞院訴請己○○給付系爭報酬金(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五九二號),並於八十九 年一月二十四日聲請假扣押,業經鈞院裁定准許(八十九年度全字第四八六